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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不良后果者。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或者是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及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因为有些事故中很难确定是技术原因还是责任原因,有时两者兼有,但有主次之分。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者功能障碍。

病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明明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并且对病人造成了损害,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不能定为事故。为此,病人常常大惑不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第3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女,老年。患高血压、冠心病
10余年,于1973年6月15日因剑突部持续性隐痛并阵发加剧而急诊入观察室。心电图证实为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经口服阿托品和强的松无效而于6月18
日用异丙基肾上腺素1mg和地塞米松10mg加入50ml液体内静脉滴注。当点滴速度较快时,病人感心前区不适并疼痛、头昏、四肢抖动、发麻,心率达
80/min,经高速滴速后不良反应消失。但次日心率降至40/min,再用异丙基肾上腺素0.5mg和地塞米松10mg加入10%葡萄糖500
ml静脉滴注;与此同时又将异丙基肾上腺素0.5mg静脉推注。约2分钟后病人突然心跳呼吸停止,心电图示心室颤动,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例为老年慢性冠心病和高血压病人,其房室传导阻滞应考虑由冠心病引起。因心率较慢(每分钟40次左右)并伴有心绞痛症状而用异丙基肾上腺素静脉滴注治疗,滴注后心率增至
80/min,但有不良反应,须将点滴速度放慢。本例发生突然死亡显然是由于误将异丙肾上腺素0.5mg一次静脉推注造成心室颤动之故。

根据目前的法学理论解释,医疗过错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两种,即后果达到《办法》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事故;不及《办法》所规定的程度的为医疗差错。医疗差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虽有医疗过错,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称为“一般差错”;一是因医疗过错造成病人损伤、痛苦、病程延长以及费用增加等,但未达到《办法规定的程度的》,称为“严重差错”。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所理工作中,由于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不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办事,发生了一般性错误,影响了诊疗工作的正常进行,但是对病人未导致不良后果,或经及时纠正未酿成事故。医疗差错的后果虽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轻于医疗事故,但也必须引起重视。

 因此,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通过鉴定应将医疗纠纷、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严加区分。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真正构成医疗事故的,且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数并不多,不到纠纷总数的1%;只有因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致使病员伤残或造成死亡,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构成犯罪的,才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说,“严重差错”的内涵与“医疗事故”的内涵所指的是同一类事物。因此,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造成病人损伤的,应当统一称作“医疗事故”,而不应当有“医疗事故”和“严重差错”之分。“差错”是从主体行为的角度而言的,“医疗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了病人的损害,哪怕损害未达到《办法》所规定的程度。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然而,这两类事故是难以严格区分的,即责任事故中往往有技术过错因素;技术事故中往往有主观过错因素。将医疗事故划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是不科学的。首先,划分标准不明确。医疗工作是一项科学工作,很难分为“技术性”与“非技术性”的;以“责任”作为划分标准更不科学,因为很难说技术事故没有责任问题。其次,“责任事故”中的
“责任”不明确。“责任”可以是医方的,也可以是患方的。《辞海》(1979年版)对“事故”一词解释为:“意外的变故或灾祸。今用以称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与交通运输中发生的意外损害或破坏。有的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有的由于设计、管理、施工或操作时的过失所引起。后志在千里
称为”责任事故“。这些事故可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的伤害。”由此可见,所谓“责任事故”是相对“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为当前人力所不能全部预防”的事故的。即“责任事故”是相对“非责任事故”的。在临床上,一般将“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以及“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的情况,称为“医疗意外”。在“医疗意外”中,医院和医生不存在过错,因此也就不承担责任。而在医疗事故中,因为不良后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所造成的,所以,不论是“责任事故”也好,“技术事故”也好,发生过错者都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222.244.89.*     2007-11-15 11:12:16     打印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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